发布时间:2024/8/7 12:12:39 点击数: 次
「本文来源:东方网」重阳节来临之际,有着丰富的老年人民事案件审理经验的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涉老民事案件审判白皮书》。其中结合《民法典》,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相关的新旧法规作了一番专业解读。上海静安法院10月13日发布涉老民事案件审判白皮书《民法典》中的新规哪些与老年人权益相关?有什么影响和变化?趁着重阳节,一起来涨知识。知识点一:“居住权”要登记才有效,不可转让《民法典》出台之前,我国对居住权从没有过明确定性。《民法典》对居住权的设立,扩大了权利人的范围并确定了其用益物权的性质,无疑意义重大。居住权,指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设立居住权应注意以下几点——一在设立形式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或以遗嘱的方式设立,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设立。二在设立程序上,若当事人通过约定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此类登记具有创设居住权的效力,属于设权登记,未经登记,无法取得居住权。三在具体权能上,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这是强制性规范,体现了居住权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不因当事人的相反约定而排除适用。另外,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原则上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知识点二:老年人可以有“意定监护人”新的《民法典》在过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基础上,确定了意定监护制度,是对老年监护制度的补充。这个规定体现了自愿原则,更加尊重老年人的自我决定权,鼓励老年人主动积极参与自己未来的生活规划。意定监护,指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老年人,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待到老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值得
转载请注明:
http://www.youyuanedu.com/cyhd/14336.html
------分隔线----------------------------